(不予提供查詢之票信資料)
十四、發票人之退票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提供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一)發票人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第九點規定,辦理
提示人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或其他票載發票人不負票據上
責任之情形,或所發生之退票係被他人冒名開立,或被他人盜
用等之註記者。
(二)發票人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第七點規定,辦理
匯款滯留等事由之註記或依第八點規定,辦理退票當日逾時補
款等事由之註記,且於退票後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
付訖之註記者。
(三)發票人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第十點、第十一點
辦理重大災害或紓困註記,其自災害發生之日或紓困案函轉至
票據交換所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將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
款委託、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等退票辦妥清償贖回、提
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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