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40045882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定存單為記名式,並以登錄形式發行;期限最長為三年。
    定存單非以可轉讓形式發行者,未經本行同意,不得轉讓。
    定存單之轉讓,須向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務局)辦理過戶手續。

十二、定存單到期時本息一次清償,未經本行同意,不得中途解約。
      定存單中途解約之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依該存單發行時,本行
      公布最接近之較低天期定存單申購利率與票面利率較低者計息,未
      持滿二十八天者,不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