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存單為記名式,並以登錄形式發行;期限最長為三年。 定存單非以可轉讓形式發行者,未經本行同意,不得轉讓。 定存單之轉讓,須向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務局)辦理過戶手續。
十二、定存單到期時本息一次清償,未經本行同意,不得中途解約。 定存單中途解約之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依該存單發行時,本行 公布最接近之較低天期定存單申購利率與票面利率較低者計息,未 持滿二十八天者,不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