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簡稱「央行同資系統」)
之連線機構,無法於「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
點」(簡稱同資要點)第63點每日工作時程表所定之清算時點或「央
行同資系統」對外營運時間(附表 1),完成相關作業者,應依本作
業程序申請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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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連線機構因本身系統異常或其他重大事由須向本行業務局(簡稱本局
)申請央行同資系統作業延時,除第二項情形外,應遵循事項如次:
(一)填具「央行同資系統延時作業申請書(1)」(附表2):
1.經部門主管簽章後,始得提出申請,但延時逾18時者,申請書
並應經副總經理簽章;逾19時者,並應經總經理簽章。
2.詳述延時原因、待處理交易筆數與金額,以及對金融機構與市
場資金之影響評估。
(二)主動告知受延時影響之金融機構,預作資金調度安排,並應依據
其本身訂定之系統營運不中斷計畫(包含備援機制及緊急應變措
施),處理前述突發事故,並應指定 1名連絡人員,每15分鐘向
本局通報處理狀況。
(三)自事發之日起一週內來函說明延時原因、處理情形及具體改善措
施,必要時,得請其相關主管到本局說明。
連線機構申請延時在20分鐘以內者,得於電洽本局同意後,填具「央
行同資系統延時作業申請書(2)」(附表3),經其部門主管簽章後
,傳真至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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