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連線機構申請延時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40029142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之附表1、第3點之附表3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參加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簡稱「央行同資系統」)
    之連線機構,無法於「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
    點」(簡稱同資要點)第63點每日工作時程表所定之清算時點或「央
    行同資系統」對外營運時間(附表 1),完成相關作業者,應依本作
    業程序申請延時。

三、連線機構因本身系統異常或其他重大事由須向本行業務局(簡稱本局
    )申請央行同資系統作業延時,除第二項情形外,應遵循事項如次:
  (一)填具「央行同資系統延時作業申請書(1)」(附表2):
        1.經部門主管簽章後,始得提出申請,但延時逾18時者,申請書
          並應經副總經理簽章;逾19時者,並應經總經理簽章。
        2.詳述延時原因、待處理交易筆數與金額,以及對金融機構與市
          場資金之影響評估。
  (二)主動告知受延時影響之金融機構,預作資金調度安排,並應依據
        其本身訂定之系統營運不中斷計畫(包含備援機制及緊急應變措
        施),處理前述突發事故,並應指定 1名連絡人員,每15分鐘向
        本局通報處理狀況。
  (三)自事發之日起一週內來函說明延時原因、處理情形及具體改善措
        施,必要時,得請其相關主管到本局說明。
    連線機構申請延時在20分鐘以內者,得於電洽本局同意後,填具「央
    行同資系統延時作業申請書(2)」(附表3),經其部門主管簽章後
    ,傳真至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