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中央銀行台央外伍字第1130024758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8點、第16點、第17點及第2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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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二、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辦理即期外匯交易之範圍、金額及限制條件等,
    應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且應先確認與該即期外匯交易相關之證券業務交易文件,並注意:
    (一)受理其同一公司辦理附表所列業務相關結匯案件,以其總公司
          為申報義務人,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證券商或客戶當
          年累積結匯金額,並應依附表所列確認相關文件無誤後始得辦
          理。應確認文件中如主管機關同意函載明該次結匯金額者,累
          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之核准範圍。
    (二)受理附表所列結匯項目以外之結匯申報案件,應依該筆外匯收
          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分別以該證券商總公司或客
          戶為申報義務人,除申報辦法及本注意事項另有規定外,結匯
          金額應輸入電腦查詢及計入證券商總公司或客戶當年累積結匯
          金額。
    (三)相關證明文件應製作影本,併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
          簡稱申報書)第一聯留存備查,免報送本局。

八、外匯證券商受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案件,應查驗申報義務人依前點規定
    填報之相關證號與其身分文件,並確認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新臺幣
    結匯係屬申報義務人本身所有者或需求者後,再予受理。
    外匯證券商受理未滿十八歲非居住民之結匯申報,得視個案需要,依
    其內部作業及民法相關規定確認應備文件。

十六、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新臺
      幣結匯申報時,外匯證券商應透過線上即時作業系統查詢,並計入
      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確定未逾其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後,始得受
      理,且應於所留存之申報資料中顯示其查詢紀錄。

十七、外匯證券商受理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
      應確認相關證券業務交易文件無誤後始得辦理,並留存證明文件,
      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