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於一百年二月十四日 發布施行。茲因「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改由「 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爰辦理本標準修正案,名稱並修正為「核能安全 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 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 時止)各一場次。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理由同修正名稱之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