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秘字第11200194581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場地設施使 用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子能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於一百年二月十四日
發布施行。茲因「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改由「
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爰辦理本標準修正案,名稱並修正為「核能安全
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異動

修正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
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
時止)各一場次。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立法理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理由同修正名稱之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