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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人字第11200167302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子能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2年1月5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臺物處人字008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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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5月28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6)會物字第9939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7條(原名稱: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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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2年7月16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 第6條、第7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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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人字第11200167302號令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