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自一百零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因「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 全委員會」,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二十七日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爰辦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 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案,名稱並修正為「核 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 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 定辦理。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修正理由同修正名 稱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