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人字第11200194261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2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 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子能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自一百零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因「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
全委員會」,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二十七日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爰辦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
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案,名稱並修正為「核
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異動

修正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
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
定辦理。
〔立法理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修正理由同修正名
稱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