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設置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導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物字第11200187741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子能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壹、依據
    本導則依據核能安全委員會「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
    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建造
    執照、運轉執照或換發運轉執照者,應撰擬或更新安全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