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0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60年12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子能 / 業務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原子能委員會為實施本法規定之管制,得徵收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
  ,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立法理由〕
  原子能委員會為實施本法規定之管制,所需支付之費用,須徵收規費,
  以應實際需要。故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