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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料減量策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30026104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子能
/
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0年6月24日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80)臺物處一字第 0956號 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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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2年12月4日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82)臺物處一字第 822352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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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30026104號令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