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治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80014240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點至第3點、第10點及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增訂 第11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家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申請作業須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研究發展考核

立法總說明

國家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申請作業頇知」(下稱本頇知)係國家發展委
員會檔案管理局配合「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於一百
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訂定實施,所定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之範圍以國家檔
案之政治檔案為主,惟法律上未有定義。鑑於「政治檔案條例」於一百零
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其第三條明定政治檔案定義,第八條第六項
明定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對檔案內容中與檔案當事人個人相關資料之
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
又第四條第三項明定政府機關(構)管有檔案經本局審定屬政治檔案者,
未移轉前,應依上開條例妥善保管並提供應用,爰配合修正本頇知,名稱
並修正為「政治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申請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
本次除修正本頇知名稱外,共修正四點、附件一及附件二,新增一點,修
正重點如次:
一、增列政治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事宜之依據及對象。(修正規定第一
    點)
二、修正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順序之繼承人得申請政
    治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點)
三、修正核准之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保管及於目錄資訊補註。(修正規
    定第十點)
四、新增政府機關(構)管有本局審定之政治檔案,移轉為國家檔案前,
    由該機關(構)辦理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申請事宜,並準用本要點
    之規定。(新增規定第十一點)
五、第四點附件一及附件二酌修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政府機關(構)管有本局審定屬政治檔案者,未移轉前,該機關(
      構)辦理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申請事宜,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立法理由〕
1.本點新增。
2.配合「政治檔案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機關(構)管有檔案經
  本局審定屬政治檔案者,未移轉前,應由該機關(構)辦理檔案加註補
  充意見附卷申請事宜,並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政治檔案條例第
    八條有關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政治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增列政治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
卷事宜之依據及對象。

二、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
    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以下簡稱申請附卷)。檔案當事人死
    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得申請之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亦得委任第三人申請。
〔立法理由〕
配合「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酌修文字。

三、申請附卷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應
    併同提供文件證明檔案當事人已死亡、與其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委任
    代理者,並應出具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配合「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酌修文字。

四、前點之申請書(附件一)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
        稱及地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電話、住(居)所。
  (三)檔案當事人姓名、全宗(機關)名、檔號。
  (四)申請附卷之理由。
  (五)申請附卷意見之內容。(附件二)
  (六)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委託代理人辦理相關事宜。

十、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
    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立法理由〕
明定核准之附卷意見均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本局管有者於國家檔案資訊系
統補註;機關(構)管有者於目錄資訊補註,俾利各界申請閱覽、抄錄或
複製政治檔案時併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