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本局相關人員進出本中心攜帶物品之原則如下:
(一)可攜入但須置於透明容具者:貴重物品(如錢包等)、重要證件
、個人常備用藥、未附橡皮擦之鉛筆、筆記本、耳機或散頁空白
紙張等。
(二)可攜入但須於櫃檯辦理登記者: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照相機
、具照相功能手機;前述器材之照相功能僅供翻拍提供應用之檔
案原件,不得影響其他使用者權益。其中屬經保密具結閱覽抄錄
檔案者,除可攜式電腦及平板電腦外,應限制攜入,電腦如具拍
照或錄影功能者,須由櫃檯服務人員遮蔽鏡頭。有翻拍需求者,
應使用本局提供之設備,並將影像交付本局進行准駁處理。
(三)須事先許可同意者:錄影器材或其他未列於本須知之用品,須於
申請應用檔案時敘明使用理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攜入。
(四)禁止攜帶者:
1.食物或飲水;香菸、火柴或打火機;各式書寫用具(未附橡皮
擦之鉛筆除外);墨水;橡皮擦(含附於鉛筆上)、修正帶或
修正液;剪刀、刀片;釘書機、打洞機或削鉛筆用具;黏著劑
或膠帶;油漆或噴漆;雨傘、雨衣;公事包、行李箱、背包、
皮包、袋子或其他類似的容器尺寸大於A4者;檔案夾或其他紙
張容器;動物(導盲犬除外)等。
2.其他可能造成檔案損害之器具或用品。
攜帶物品進出本中心時,應主動出示所攜物品,如有必要,櫃檯服務
人員得要求檢查。
〔立法理由〕 配合屆滿三十年國家檔案先提供閱覽、抄錄機制之實施,為避免涉及應用
限制事項之國家檔案內容,未經許可即遭翻拍散布,爰增列第二款,明定
經保密具結申請先閱覽抄錄檔案者,至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應用檔案時,僅
得於辦理登記後攜入可攜式電腦或平板電腦,該電腦如具有拍照或錄影功
能者,須由櫃檯服務人員遮蔽鏡頭始得攜入。至有翻拍原件之需求時,應
向本局借用翻拍設備,並將影像交付本局進行准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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