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以下簡稱本基準表)係適用各機關人事管理
單位主管業務歸檔管理之檔案(含技工工友之人事檔案)以及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退休資遣業務產生之檔案。範圍包括綜合業務
、組織編制、考試、任免遷調、考績獎懲、訓練進修考察、差假(勤)管
理、保障、俸給待遇、福利文康、保險、退休資遣撫卹、人事資料管理、
法令規章等十四項主題。自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函頒施行迄今,歷經六次修
正,最近一次修正函頒日期為一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本次為因應國民年金
法第四條規定及人事類檔案保存實務作業所需,爰修正本基準表主題編號
0411、0414,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四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
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與各機關人事管理單位之實際主
管業務無涉,爰修正主題編號0411「保險」之說明內容,並刪除項目
編號041104「國民年金保險」。(修正主題編號0411)
二、為使項目編號041401「法令及其解釋」之內容描述更為周延,爰配合
法制用語,修正項目編號041401-1至041401-3之內容描述。(修正主
題編號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