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資訊安全政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資字第1050008152號 函修正發布第11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研究發展考核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系統存取控制
    (一)本局各資訊系統之存取控制權限需求,由各業務或使用單位提
          出,並與該資訊系統之系統管理人員共同研討後訂定。其存取
          政策及授權規定,應由各系統管理人員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
          式告知使用者。
    (二)離(休)職人員,應立即取消各項資源之所有權限,並列入離
          (休)職之必要手續。人員職務調整及調動,應依系統存取授
          權規定,限期調整其權限。
    (三)建立資訊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
          。
    (四)本局資訊系統開放服務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服務者,應經
          單位主管同意,並由該系統管理人員建立人員名冊,課以安全
          保密責任。
    (五)建立安全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

十二、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一)本局在資訊系統規劃之需求分析階段,應將安全需求納入;新
          發展的資訊系統,或現有資訊系統之強化,皆應明定資訊安全
          需求,並將安全需求納入系統功能。
    (二)系統管理人員應列管供廠商使用之帳號,限定其使用範圍,並
          適時變更其密碼,於使用期限屆滿時應立即取消其帳號。
    (三)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之軟硬體設施,應在本局相關人員監督及
          陪同下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