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企字1090012210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1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研究發展考核

立法總說明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檔
案局掌理各機關檔案管理評鑑事項,復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及第二項明定「中央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屬機關檔
案管理情形,應定期辦理考評及獎懲」及「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各機關
檔案管理作業,實施必要之輔導、訓練及評鑑」,爰為提升機關檔案管理
品質與效能,並落實分層負責、分級考評之行政原則,特訂定「機關檔案
管理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評鑑採分級方式辦理,並明定各機關、主管機關及檔案局責任(第三
    點)。
四、機關檔案管理評鑑業務範圍(第四點)。
五、各機關及主管機關辦理評鑑之程序及週期(第五點)。
六、檔案局評鑑流程(第六點)。
七、檔案局評鑑週期及專案評鑑(第七點)。
八、主管機關考評及檔案局評鑑對象於一定期間免評條件(第八點)。
九、檔案局評鑑對象擇定之優先順序(第九點)。
十、檔案局評鑑結果分級標準(第十點)。
十一、受評機關依各級評鑑建議持續改善與主管機關、檔案局後續輔導及
      檔案局獎懲規定(第十一點至第十二點)。
十二、機關檔案管理評鑑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支應(第十三點)。

法規異動

訂定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