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授南建字第1120036869B 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0年6月19日行政院臺科字第84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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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6年5月20日行政院臺科字第10351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第46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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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6年10月16日行政院臺科字第23655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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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3年7月1日行政院臺科字第25031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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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4月5日行政院八十九科字第09567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 6條、第18條、第19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第37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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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0)臺會園企字第033599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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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11月24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規字第0930069769-1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第21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刪除 第 9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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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 0980025568A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31條條文,除修正之第6條自98年4月13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2條、第29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 103年3月3日起改由「科技部」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管 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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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30045626A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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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科技部部授南企字第 1070034811A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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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授竹企字第1110028743B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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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授南建字第1120036869B 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年六月十九日
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
。鑑於科學園區出租土地,係供興建廠房作為營業使用,依內政部八十三
年十二月七日台內地字第八三一四八四九號函釋及最高法院一百零九年度
台上字第一八七號等判決之意旨,租地建屋供營業使用者,承租人得以營
商而享受商業上之特殊利益,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九十七條租
金額之限制,爰修正本細則第十條,使管理局得考量經營需求與財務狀況
等因素計收土地租金,不受土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之限制。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指管理局所投入道路及交
通設施、地下管線、路燈照明、排水設施、水電供應設施、景觀設施及其
他基礎建設等費用。
前項費用,承租土地者應按實際發生成本,依其承租面積占園區基地內可
出租土地面積之比率,分二十年逐年攤還。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說明如下:
    (一)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同法第九十
          七條規定,即租金以不超過土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惟依內政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台內地字第八三一四八四九號
          函釋及最高法院一百零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號等判決之意旨
          ,租地建屋供營業使用者,承租人得以營商而享受商業上之特
          殊利益,不受上開法條規定租金額之限制。
    (二)鑑於科學園區出租土地,係供興建廠房作為營業使用,依上開
          函釋及判決意旨,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九十七條租
          金額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刪除租金應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五
          條規定計收之規定,使管理局得考量經營需求與財務狀況等因
          素計收土地租金,不以土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