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科技部部授中商字第1070026471A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9年9月24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園字第587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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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4年2月11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園秘字第0848號令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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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5年12月19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園投字第14536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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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8年3月17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園經字第2299號令修正 發布第27條、第31條條文;並刪除第28條、第29條及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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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8年8月11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園經字第09203號令修正 發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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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1年9月18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園投字第11402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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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7年2月4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87)臺會綜(三)字第003184號 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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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1年3月4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規字第0910010366之3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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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3年11月24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規字第0930069770-1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條、第2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17 條、第20條;刪除第11條條文 (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號公告第6條第3項 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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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科技部部授中商字第1070026471A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立法總說明

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六十九年九月二十
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為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七
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爰修正本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貿易業
務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修正通過,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
    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九條)
二、依科技部所屬機關組織法及現行實際情形,並無園區管理局分局之組
    織,爰刪除有關分局之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八
    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
三、配合本條例修正通過,放寬可進駐園區之組織類型,不限以公司經營
    之事業,爰將「公司」變更登記修正為「相關」變更登記,以資周延
    。(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十三條)
四、「園區通關自動化作業系統」依現行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通關系統
    」,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九條及第二十三條)
五、管理局現行並無向園區事業收取科學園區通關系統連線費用,爰刪除
    有關應負擔電腦連線作業費用及計收標準之規定,以符實際。(修正
    條文第六條)
六、為符實務作業情形,明定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依其他法令須由有關
    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及第十三條)
七、參照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
    入管理辦法等規定,對特定貨品得核發有效期限較短或較長的輸出、
    入許可證,爰增列輸出及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於貿易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以符合實務運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七
    條)

法規異動

修正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