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110201762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立法總說明

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七十
年十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原名稱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十日,並修正為現行名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
」及「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分別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本辦法原列屬「科
技部」及「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
二十七日起,分別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修正本基金主管
機關及管理機關名稱。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
科學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及「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分別
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本辦法原列屬「科技部」及「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分別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
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
本基金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