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
科學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及「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分別
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本辦法原列屬「科技部」及「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分別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
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
本基金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