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9月19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授竹商字第1130030661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九0)臺會園投字第0335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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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規字第0910068529-1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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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會授園投字第 0950034299D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96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費徵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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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會授園投字第0980003573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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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 3月10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會授園投字第0980006869號 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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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0980025536A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1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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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0990019470A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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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 0990089895A號 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4條條文,自99年12月25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 2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 103年3月3日起改由 「科技部」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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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30050147A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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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40083259A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4條、第7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及第3條、第6條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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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科技部部授竹商字第 1070035713A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4條,自108年1月1日施行 (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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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科技部部授南商字第1090014512A號令修正發布第14 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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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科技部部授南商字第1110008773B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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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產字第1110072036B號 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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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113年9月19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授竹商字第1130030661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
定發布,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因應園區開發需要,業已設立新類型之都市型園區,以推動發展
創新事業,引進研發設計、資訊服務暨軟體及軟硬整合智慧應用等相關產
業,惟考量園區類型不同及財務自償率,爰增訂都市型園區之管理費費率
表。另近年管理局推動園區創新轉型,可進駐園區之組織型態各色各樣,
為使新型態廠商於繳納管理費時有法可循,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新增都市型園區定義及收費方式;土地為園區事業自有者,增訂為管
    理局收取管理費之對象;另為期文字精簡,將現行第三條有關以營業
    額計算管理費之規定,統一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條文第三
    條、第四條及第五條)
二、增訂都市型園區之園區事業管理費費率表,並增列新竹科學園區 X基
    地之費率為每平方公尺三十七元;另修正附表之表格中土地及廠房面
    積各級距數值範圍之用詞。(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及附表二)
三、定明金融機構繳納管理費之起徵點及停徵點,及增訂經管理局核准入
    區毋須辦理登記之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之起徵點。(修正條文第六條
    及第十四條)
四、園區事業及機構應妥為保存管理費繳款單據等證明文件之義務規定,
    因不影響業務實際執行,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管理費繳納主體之文字,以使本辦法用語統一。(修正條文第十
    二條)
六、經合併、收購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及機構、或總(分)公
    司於園區內改設立分(總)公司者,為避免管理費繳納中斷,存續公
    司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及機構應繳納當期管理費。(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法規異動

修正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