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
定發布,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因應園區開發需要,業已設立新類型之都市型園區,以推動發展
創新事業,引進研發設計、資訊服務暨軟體及軟硬整合智慧應用等相關產
業,惟考量園區類型不同及財務自償率,爰增訂都市型園區之管理費費率
表。另近年管理局推動園區創新轉型,可進駐園區之組織型態各色各樣,
為使新型態廠商於繳納管理費時有法可循,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新增都市型園區定義及收費方式;土地為園區事業自有者,增訂為管
理局收取管理費之對象;另為期文字精簡,將現行第三條有關以營業
額計算管理費之規定,統一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條文第三
條、第四條及第五條)
二、增訂都市型園區之園區事業管理費費率表,並增列新竹科學園區 X基
地之費率為每平方公尺三十七元;另修正附表之表格中土地及廠房面
積各級距數值範圍之用詞。(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及附表二)
三、定明金融機構繳納管理費之起徵點及停徵點,及增訂經管理局核准入
區毋須辦理登記之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之起徵點。(修正條文第六條
及第十四條)
四、園區事業及機構應妥為保存管理費繳款單據等證明文件之義務規定,
因不影響業務實際執行,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管理費繳納主體之文字,以使本辦法用語統一。(修正條文第十
二條)
六、經合併、收購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及機構、或總(分)公
司於園區內改設立分(總)公司者,為避免管理費繳納中斷,存續公
司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及機構應繳納當期管理費。(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