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於企業
、機構或團體兼任下列職務:
一、與本職研究領域相關,且非執行經營業務之職務。
二、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得為該公司發起人或董事。
從事研究人員如為機關(構)首長,兼任前項職務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職務,得領取兼職費。
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職務,於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職時數合計不得超過
八小時;兼任職務合計不得超過四個。
第一項之兼任職務及前項之兼職數目,其他法規較本辦法更有利者,從其
規定。
〔立法理由〕 一、依現行規定,從事研究人員不論依公務員服務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
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均不得兼任公司發起人。然考量新創公司發起人
籌備章程事項,係該公司成立前之重要成員,與新創公司董事同為將
研發成果銜接至產業界之重要角色。為回應實務需求,鼓勵從事研究
人員將政府計畫成果產業化,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訂從事研究人
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並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得經其
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後,為該公司發起人。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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