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並
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三
月十九日修正。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科技部組織法」於一百十一年
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爰
修正「科技部處務規程」,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
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修正條
文第一條)
二、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修正首長、副首長職務名稱。(修
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另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委員會業務單位名稱由
「司」修正為「處」,輔助單位仍維持組織調整前以「處」設置。(
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二十條)
四、本會組織法第二條增訂之「學研新創」及「資源分配」分別列為產學
及園區業務處以及科技辦公室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
九條)
五、為辦理國家中長程科技發展政策、整體科技資源統籌分配之規劃、整
合協調跨部會重大政策方案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等業務,爰增設
科技辦公室,並明定其組成。另因本會有定期召開之委員會議,不再
設科學技術發展諮議會。(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六、明定本規程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