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鑑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以下簡稱災防科技中心)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
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原「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修正首長職務名稱,將「部長」修
正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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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
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災防科技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
年度營運績效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後
,提送本會複評。
二、複評:本會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
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送
行政院備查。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災防科技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
關規定主動公開。
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
告,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理由〕 「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前條之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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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災防科技中心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
適當期間,要求災防科技中心就評鑑結果所提尚待改善部分加強辦理,以
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
〔立法理由〕 「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之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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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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