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科技計畫之審議,應衡酌國家資源負擔能力及國家科技發展需要,議 定優先次序;審議結果經國科會委員會議決議,由國科會綜合彙編, 按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
配合行政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停止適用,相關審 議程序改由國科會委員會議承接,爰將行政院科技會報會議,修正為國科 會委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