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評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8月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投字 第 111002519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園區事 業投資計畫完成評分要點(竹科))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園區事業依管理辦法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者,管理局於受理申請後,
    應會同相關組室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