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計畫主持人(即本要點所稱特約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主持人資格,並須累獲本會傑出研究獎二次且於第二次獲獎申請
當年之八月一日起滿二年以上。
〔立法理由〕 本計畫係因個人傑出研究表現,而設計銜接已獲傑出研究獎一定次數者,
給予個人之榮譽獎助制度,鑒於時空環境變遷,教研人員退休後再繼續從
事研究工作情形越益普遍;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
款規定之計畫主持人資格即為「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而其中
已包括獲本會二次傑出研究獎之人員,故無限制須為非退休人員之必要,
爰刪除須為非退休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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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於執行期間核給計畫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四萬元。計
畫主持人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本計畫時,應即繳回未執行期間之研究主
持費及研究計畫經費。
〔立法理由〕 執行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皆為累獲本會二次傑出研究獎之學術卓越研究人
員,為鼓勵該等研究表現傑出人員自我超越,再投入長期性、前瞻性之研
究,爰提高研究主持費至每月新臺幣四萬元,以激勵傑出研究學者投入創
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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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計畫,最多以二次為限。
曾執行一次三年期傑出學者研究計畫者,視同執行一次本計畫。
計畫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一項次數之限制,但與執行本
計畫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
(一)曾執行傑出學者研究計畫因本會公告規定轉為一般型計畫。
(二)配合本會特殊任務而執行其他重大專案計畫致須終止本計畫。
於執行本計畫或傑出學者研究計畫或前項第二款之重大專案計畫合計
滿六年者,由本會頒給傑出特約研究員獎座。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四項,為符實際頒發獎勵之內容,將「獎牌」修正為「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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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關於本計畫之審查、經費補助項目、簽約撥款、執行期間辦理計畫
變更、期中進度報告之繳交、執行期滿辦理經費結案與繳交研究成
果報告及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延期及經費用途變更屬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七點規定
之變更項目,爰將現行規定之「延期與經費用途」變更,修正為「計
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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