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及所屬機關職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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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有特殊貢
獻者外,經常性、例行性業務應避免敘獎,僅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以杜浮濫。本會各單位提報敘獎案件,採下列二種方式併行:
(一)非點數制:屬專案性、特殊性業務之敘獎案件,由各單位建議
敘獎額度,於年度中隨時提出。
(二)點數制:屬簡化流程、績效優良等有特殊貢獻之經常性、例行
性業務敘獎案件,於單位總點數內,由各單位建議敘獎額度,
於十一月底前一次提出;各單位之總點數,依各單位(不含單
位主管、人事、政風、主計、工友及駐衛警察)十一月一日之
現有員額以每人零點五點(一點為嘉獎一次)計算,單位總點
數於年終時得無須全數用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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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敘獎案件屬各單位者,由各單位簽送人事處彙辦;跨單位者,由
業務主政單位送會人事處,並簽奉主任秘書核准後送人事處彙辦。
本會考績委員會對獎懲案件之審議方式,採提案單位提案說明及人事
處初審意見併陳,經逐案審議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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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所屬機關得視業務情形自行增訂本要點以外之嘉獎、記功或申
誡、記過之標準,報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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