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職員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人字第1110047971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點、第8點、第9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科技部及所屬機關職員獎懲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職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八、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有特殊貢
    獻者外,經常性、例行性業務應避免敘獎,僅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以杜浮濫。本會各單位提報敘獎案件,採下列二種方式併行:
    (一)非點數制:屬專案性、特殊性業務之敘獎案件,由各單位建議
          敘獎額度,於年度中隨時提出。
    (二)點數制:屬簡化流程、績效優良等有特殊貢獻之經常性、例行
          性業務敘獎案件,於單位總點數內,由各單位建議敘獎額度,
          於十一月底前一次提出;各單位之總點數,依各單位(不含單
          位主管、人事、政風、主計、工友及駐衛警察)十一月一日之
          現有員額以每人零點五點(一點為嘉獎一次)計算,單位總點
          數於年終時得無須全數用畢。

九、本會敘獎案件屬各單位者,由各單位簽送人事處彙辦;跨單位者,由
    業務主政單位送會人事處,並簽奉主任秘書核准後送人事處彙辦。
    本會考績委員會對獎懲案件之審議方式,採提案單位提案說明及人事
    處初審意見併陳,經逐案審議後決議。

十二、本會所屬機關得視業務情形自行增訂本要點以外之嘉獎、記功或申
      誡、記過之標準,報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