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執行機構於收到本會科發基金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戶存儲,不得交
由私人保管,所有研究計畫有關開支,均應由專戶存款內直接支付受
款人。
執行機構對科發基金補助款項,應設立專帳處理;其中管理費應與其
他單位之管理費分開處理,並應檢附支用單據,如支用單據不能分割
,且補助計畫件數眾多,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造具支出分
攤表確有困難者,得按實際支用金額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或符合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收款收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酌行政院一百十年五月十日院授主預字第一一00一0一二三七號
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主會財字第一一0
一五00四七四 A號函修正「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
)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之修正意旨,受補(捐)
助對象執行經費之支用單據非屬補助機關原始憑證,爰相關帳冊紀錄
設置,由受補助對象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辦理,故第二
項設置帳冊紀錄之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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