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銅鑼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
價基準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訂定,歷經三次修正。因應銅鑼園區污
水處理廠新設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設置運作,及配合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銅鑼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
質標準增訂容許限值項目,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增訂各該項目收費方式;
另為提升污水廠操作營運績效,增訂基本收費污水量機制,以利督促廠商
核實申請污水處理量,並有效分配污水廠處理資源,使園區污水下水道之
收費原則更具合理性及公平性,爰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
園區管理局銅鑼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調整製程廠商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計算公式,新增導電度收費項目
。(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增訂污水處理系統之導電度收費級距單價。(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新增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鈣、鎂及導電度之特殊性污染
物質收費單價,訂定其收費級距單價。(修正規定第九點)
四、針對納入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之廠商為符合鈣容許限值
需進行改善措施者,訂定應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相關
資料提出申請,改善期間內之鈣容許限值由250mg/L放寬為320mg/L,
改善期限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惟改善期限屆滿
三個月前廠商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時,得申請展延。(修正規定第十
二點)
五、為督促廠商核實申請日排放污水量,並有效分配污水廠處理資源,訂
定廠商單季日平均污水量未達核准日排放污水量百分之六十之處理方
式,並增訂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或核准每日排放污水總量達污
水廠可處理總量百分之八十時,廠商如連續二季當季日平均排水未達
核准排放污水量百分之六十時,次季起污水費之水量如低於核准量百
分之六十,以本局核准每日排放污水量百分之六十計算總污水量。(
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六、明定本計價基準施行日。(修正規定第十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