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字第1 10000809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第11點、第12點,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勞字第0960028395號公告訂 定發布全文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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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勞字第102009868B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 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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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竹環字第 1040021 170B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10條條文,自104年 5月1日 生效(原名稱: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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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環字第1090006844A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部分條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 竹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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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環字第1100008095號 函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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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字第1 10000809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第11點、第12點,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具製程廢水廠商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氨氮、水污染防治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及異常水
    質(依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當次採樣分析檢測項目),其污水下水道
    使用費收費計算公式如下:
                                         n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CQ+Cc+Cs+CN+CQC)+Σ QHK×CHK
                                         k=1
    Q為總污水量,CQ為污水量收費單價8.50元/m3,Cc為化學需氧量收費
    級距單價,Cs為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CN為氨氮收費級距單價,CQ
    C為水污染防治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單價0.13元/m3,CH
    為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包含第五點化學需氧量、第六點懸浮固體
    、第七點氨氮等濃度超過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水質標準(容許
    標準)所定水質項目最大容許限制之水質收費級距單價、第八點各項
    有害性污染物質、特殊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單價。QH為每次通知異常
    期間污水量, k為通知序次。QH計算公式為每次通知異常期間×流量
    ,每次通知異常期間係指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通知廠商異常日之次日
    起至廠商改善完成報請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複驗日止按日計算(未滿
    一日,均以一日計),但廠商於通知當日報請複驗者,仍以一日計。
    廠商未於報請複驗當次改善完成,經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複驗檢驗水
    質不合格,由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再通知廠商改善者,該次通知異常
    期間則累計至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再通知廠商改善日之前一日止,並
    自再通知廠商改善日當日起算下次通知異常期間;流量以當季日平均
    污水量為計算單位。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則依據每次
    實際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及當次異常期間污水量計算,計費公式如
    :異常水質下水道使用費=(第1次通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 1次異常期間污水量)+(第2次通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 2次異常期間污水量)+(第3次通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3次異常期間污水量)+…以此類推。期間如有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
    就數筆同一異常水質項目合併通知,該次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依該
    次通知異常期間各筆異常水質濃度之算術平均數認定;如於廠商改善
    完成當次通知異常期間內,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曾就同一異常水質項
    目採樣,經檢測之異常水質應納入該次各筆異常水質濃度之算術平均
    數認定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如經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通知執行排放口連續採樣監測期間,異常水
    質之下水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則依據每日實際異常水質及流量計算,
    連續採樣監測期間異常水質下水道使用費=(第1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
    單價)×(第 1日異常期間污水量)+(第2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 2日異常期間污水量)+(第3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3日異常期間污水量)+…以此類推。
    以上有關異常水質之污水量計算方式如本計價基準第四點規定。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之異常水質使用費計價,QH計算公式為每次通知異常期間×
    流量,每次通知異常期間係指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通知廠商異常日起
    至廠商改善完成報請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複驗日止,採按日計算,惟
    通知日當日是否計入,適用易生疑義,爰修正為「通知廠商異常日之
    次日」起算,以利適用明確。
二、惟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通知廠商之異常日,其水質已為異常,倘廠商
    於通知日當日報請改善完成,依前揭次日起算將無法就廠商異常水質
    收費,與使用者付費原則不符,爰增訂但書,就廠商於通知當日報請
    複驗者,仍以一日計;而於通知次日報請複驗者,亦以一日計,併予
    敘明。
三、廠商未於報請複驗當次改善完成,經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複驗檢驗水
    質不合格,由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再通知廠商改善者,其水質為連續
    異常,連續異常期間日數均應計入異常收費期間,為利適用明確,爰
    規定再為通知當日亦計入異常期間。

十一、廠商為符合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五日公告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
      準(以下簡稱一百十年一月五日容許標準)第二點所定容許限制需
      進行改善措施,於本局所訂期限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經本局核定並依核定內容進行改善者,其改善期間內異常水質之下
      水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如下:
      (一)申請改善措施項目屬第八點第二項有害性污染物質之鎘、鉛
            、總鉻、六價鉻、鋅、鎳、硒、砷,且其異常水質濃度未逾
            一百十年一月五日容許標準公告修正前之容許限值,改善項
            目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減免百分之四十計收。
      (二)申請改善措施項目屬第八點第二項有害性污染物質之錫、鈷
            、銻,改善項目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減免百分之四十計
            收。
      (三)申請改善措施屬第八點第八項特殊性污染物質之2-甲氧基-1
            -丙醇、N-甲基甲醯胺、二甲基乙醯胺、二乙二醇二甲醚、N
             -甲基吡咯烷酮,改善項目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不予計
            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廠商改善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第三款改善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十二、本計價基準除第四點及第十一點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計價基準修正規定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計價基準修正規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