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製程廢水且非屬第九點廠商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
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水污染防治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費及異常水質(依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當次採樣分析檢測項目),
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計算公式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CQ+Cc+Cs+CN+CQC)
n
+Σ Q xC
k=1 hk hk
Q為總污水量,CQ為污水量收費單價8.50元/m3,Cc為化學需氧量收費
級距單價,Cs為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 CN為氨氮收費級距單價,
CQC為水污染防治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單價0.24元/m3,
CH為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包含第五點化學需氧量、第六點懸浮固
體、第七點氨氮等濃度超過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水質標準(容
許標準)所定水質項目最大容許限制之水質收費級距單價、第八點各
項有害性污染物質、特殊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單價。QH為每次通知異
常期間污水量, k為通知序次。QH計算公式為每次通知異常期間×流
量,每次通知異常期間係指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通知廠商異常日之次
日起至廠商改善完成報請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複驗日止按日計算(未
滿一日,均以一日計),但廠商於通知當日報請複驗者,仍以一日計
。廠商未於報請複驗當次改善完成,經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複驗檢驗
水質不合格,由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再通知廠商改善者,該次通知異
常期間則累計至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再通知廠商改善日之前一日止,
並自再通知廠商改善日當日起算下次通知異常期間;流量以當季日平
均污水量為計算單位。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則依據每
次實際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及當次異常期間污水量計算,計費公式
如:異常水質下水道使用費=(第1次通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 1次異常期間污水量)+(第2次通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 2次異常期間污水量)+(第3次通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3次異常期間污水量)+…以此類推。期間如有園區下水道管理機
構就數筆同一異常水質項目合併通知,該次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依
該次通知異常期間各筆異常水質濃度之算術平均數認定;如於廠商改
善完成當次通知異常期間內,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曾就同一異常水質
項目採樣,經檢測之異常水質應納入該次各筆異常水質濃度之算術平
均數認定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則依據每次實際異常水質收費級
距單價及當次異常期間污水量計算,計費公式如:異常水質下水道使
用費 =(第1次通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第1次異常期間污水
量) +(第2次通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第2次異常期間污水
量) +(第3次通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第3次異常期間污水
量) +…以此類推。期間如有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就數筆同一異常水
質項目合併通知,該次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依該次通知異常期間各
筆異常水質濃度之算術平均數認定;如於廠商改善完成當次通知異常
期間內,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曾就同一異常水質項目採樣,經檢測之
異常水質應納入該次各筆異常水質濃度之算術平均數認定異常水質收
費級距單價。
如經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通知執行排放口連續採樣監測期間,異常水
質之下水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則依據每日實際異常水質及流量計算,
連續採樣監測期間異常水質下水道使用費=(第1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
單價)×(第 1日異常期間污水量)+(第2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 2日異常期間污水量)+(第3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3日異常期間污水量)+…以此類推。
以上有關異常水質之污水量計算方式如本計價基準第四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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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非屬第九點廠商為符合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九日公告修正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龍潭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
排入之水質標準(以下簡稱一百十年一月十九日容許標準)第二點
所定容許限制需進行改善措施,於本局所訂期限前檢具相關資料向
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核定並依核定內容進行改善者,其改善期間
內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如下:
(一)申請改善措施項目屬第八點第二項有害性污染物質之鎘、鉛
、總鉻、六價鉻、鋅、鎳、硒、砷,且其異常水質濃度未逾
一百十年一月十九日容許標準公告修正前之容許限值,改善
項目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減免百分之四十計收。
(二)申請改善措施項目屬第八點第二項有害性污染物質之錫、鈷
、銻,改善項目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減免百分之四十計
收。
(三)申請改善措施屬第八點第八項特殊性污染物質之2-甲氧基-1
-丙醇、N-甲基甲醯胺、二甲基乙醯胺、二乙二醇二甲醚、N
-甲基吡咯烷酮,改善項目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不予計
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非屬第九點廠商改善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
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三款改善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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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價基準除第四點、十二點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計價基準修正規定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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