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實施要點」於一百零六年
五月十七日訂定,迄今歷經四次修正。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
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行政院
一百十年五月十日院授主預字第一一00一0一二三七號函修正「中央政
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爰擬具「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科技部及所屬機關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
屬機關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修正名稱、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三
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三點、第十九點、第二十點)
二、為符合廠商進行研發成果商品化之實際需要,將「認證費用」明確規
定為「受委託研究機構( CRO)執行臨床試驗費用」,並例示「撰寫
報告費」、「行政規費」等其他與研究相關費用項目,以資適用明確
。(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配合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爰將「原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經費
核銷」修正為「經費結報」。(修正規定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
七點、第二十點)
四、因公立學研機構之補助經費,相關支用單據應依會計法規定保存管理
,爰明定不同補助對象經費結報時之應備文件,及違反保管義務之效
果,以資適用明確。(修正規定第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