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特色醫療事業管理要點(108.07.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授竹投字第1110034821號 、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166777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特色醫療事業,指依進駐申請須知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提出申請,經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衛福部」)之特色醫療機構進駐生醫園區評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定推薦,並提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
    園區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備查通過,經科管局核准進駐之
    醫療事業。

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衛福部得共同組成審(查)核小組,置共同
    召集人二人,一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指派,一人由衛福部指派
    ,其餘成員應包括專家學者及由科管局、衛福部指派相關單位人員擔
    任,並得邀請新竹縣衛生局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審(查)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出席租地簡報會議,並依特色醫療事業所提營運計畫、建廠需
          求、財務規劃及與產業鏈結具體作法等內容,提供審查意見。
    (二)實地查核瞭解特色醫療事業是否依第三點規定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