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8月23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產字第1110054054B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至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科學園區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並協
    助開發單位解決執行困難,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工作,達成環境保護目
    的,設科學園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二)園區廠商代表一人。
    (三)本會代表一人。
    (四)各園區管理局代表各一人。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代表委員兼任之。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
    ,得請各園區管理局派員兼任,並承召集人之命,協助辦理本小組相
    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