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並協
助開發單位解決執行困難,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工作,達成環境保護目
的,設科學園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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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二)園區廠商代表一人。
(三)本會代表一人。
(四)各園區管理局代表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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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代表委員兼任之。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
,得請各園區管理局派員兼任,並承召集人之命,協助辦理本小組相
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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