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檔案法及其相 關子法規定,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 特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訂定本作業要點。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施行,名稱修正為「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業將「 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刪除,爰配合修正名稱,刪除「工業」文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