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建字 第1110027050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 作業處理原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件於掛號經通知改正後,未能於六個月內
    改正完竣後送請復審之案件,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