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廣文學閱讀及人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2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220489412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8點、第10點、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2201797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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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3201363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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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04201231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5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文化部推廣人文思想活動補助作業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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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42034553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15點及第7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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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520105572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至 第5點、第7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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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520385012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 、第4點、第6點、第9點、第10點及第7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即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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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62012191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5點、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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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62036356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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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720089502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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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720329762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4點、第9點及第7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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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82007955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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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820374432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8點、第10點及第10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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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92046352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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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102010836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第13點、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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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13007332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第8點、第10點、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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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2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220489412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8點、第10點、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申請者應準備以下文件各一份:完整計畫書及符合第二點規定
          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辦理人才培育之補助,申請者並應備妥師資同意書。
    (三)如申請者為自然人,請檢附「文化部蒐集使用個人資料同意書
          」,如獲得補助時,本部將公告相關資訊於本部網站。
    (四)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主題;
          2.計畫背景及目標;
          3.計畫內容;
          4.計畫執行期程;
          5.計畫執行方法;
          6.計畫執行進度;
          7.經費需求表;
          8.經費來源分攤表;
          9.人力編制;
         10.其他。

八、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次一年度辦理活動之申請案
          ,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
          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第七點
          規定之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十、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撥款及核銷。獲補助者應於執行完竣後
          一個月內備函檢送相關資料,憑辦核銷撥款,核銷截止日以不
          逾執行計畫年度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
          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
          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
          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
          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三)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
          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
          果報告。
    (四)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領款收
          據、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附件
          一)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
          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
          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
          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
          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
          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
          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七)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第四點(十)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
          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
          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八)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九)獲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五、責任義務:
      (一)獲補助者有應本部要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並得將
            所辦理之活動刊登於本部iCulture網站及同意以開放資料形
            式授權本部使用。
      (二)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
            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
            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國
            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
            進院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三)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
            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
            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四)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
            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