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之大眾傳播及藝文短期專業交流活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文化部文交字第 10320015002號令訂定發布,並自 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