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文化部文綜字第1132013549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文化法人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主動公開揭露,並含下列規定:
    (一)依業務性質,明定不誠信行為之具體範圍。
    (二)就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提
          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侵害智慧財產權及利益衝突等行為,訂
          定防範之作法。
    (三)應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
          ,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
          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