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獎章除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構)首長
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
管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本
部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一、機關名稱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配合修正機關簡稱用語,爰將「本會」修正為「本部」,並配合本部
組織現況,增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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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審查通過後頒給之。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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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
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頒給外國人時,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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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
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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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受獎人死亡者,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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