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農業部農人字第113020025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條、第4條、第7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5條附表二、第6條附表三(原 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
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
主管院核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於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茲因農業部組織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是日改制為農業部,為使法令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爰修
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
五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獎章除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構)首長
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
管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本
部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一、機關名稱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配合修正機關簡稱用語,爰將「本會」修正為「本部」,並配合本部
    組織現況,增列機構。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審查通過後頒給之。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
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頒給外國人時,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
需要另定之。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受獎人死亡者,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