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六年一月十 七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為配合本條例第三十 二條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有修正本辦法第一條有關 訂定依據規定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