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
發布,歷經二次修正。為因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且有機農產品標章部分業訂定「有機
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管理,本辦法相關條文有
必要配合修正,爰修正「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驗證農
產品標章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將驗證制度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分別於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及十日公告優良農產品及產銷履歷驗證制
度,而有機農產品標章部分則另以專法管理,爰配合調整本辦法之驗
證農產品標章種類。(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農產品標章使用方式由標示於正面及內外包裝調整為標示於明顯處。
(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以黏貼方式標示之驗證農產品標章,實務上均由農產品經營者自行印
製,爰依現行執行方式調整標章製作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