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一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之交代,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 定。為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 理交代事宜能有所依循,爰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迄今未修正。茲因農業部組織法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是日改制為農業部,為使法令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爰修正本 細則,共計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