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農業部農人字第1120113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一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之交代,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
定。為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
理交代事宜能有所依循,爰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迄今未修正。茲因農業部組織法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是日改制為農業部,為使法令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爰修正本
細則,共計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