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8月18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20023544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改制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於一百零七年十
月十七日訂定,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
六月二十四日。
目前本辦法第九條所定職業病項目,計有農藥中毒、中暑、黴菌性角膜疾
病、豬型丹毒、炭疽、及長期壓迫引起之關節滑囊病變等疾病。茲為將與
從事農業工作因果關係明確之職業病,擴大納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
保障範圍,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一百十一年度委託中
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執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研究分析計畫」,
依該計畫建議將農民與一般民眾罹病之潛伏期風險比大於二之日本腦炎、
鉤蟲病及甲醛中毒等三項納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並經農業部
邀集有關機關(單位)研商獲致共識,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一、農藥中毒、甲醛中毒。
二、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
三、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四、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 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病、漢他病毒
    症候群、 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日本腦炎、鉤蟲病等疾病
    。
五、長期壓迫引起之關節滑囊病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立法理由〕
除現行條文之農藥中毒、中暑、黴菌性角膜疾病、豬型丹毒、炭疽、及長
期壓迫引起之關節滑囊病變等疾病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一百十一年度「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研究分析計畫」篩選計有日本腦炎、鉤蟲病及甲
醛中毒等三項符合因從事農業工作而罹患之疾病,且該疾病與從事農業工
作之工作範圍有關聯性,予以納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爰修正
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