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9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3002247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2條、第24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現行「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
一項規定,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
四條之二,業將該條第一項之項次調整為第二項,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
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項次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二條保險給付種類「傷害給付」已修
    正為「傷病給付」,爰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四、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之機關名稱。(修
    正條文第三條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
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之農民健
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已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項次由現行第一項
調整為第二項,爰配合修正授權依據之項次。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
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
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四、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五、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立法理由〕
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二條保險給付種類「傷害給付」,已於一
百十年九月九日修正為「傷病給付」,爰配合修正第四款文字。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
十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如附表
,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
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農監會)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
應自其原因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
寄郵局之郵戳為準。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保險人或農監會表示不服者,視為已在法
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並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農監會申請審議者,農監會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保險人依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本辦法訂定發布時,係特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惟本次修
正條文並無溯及生效之必要,爰依法制體例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
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