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8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40022929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3 條之1、第13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
訂定發布,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
。為使農民有更多元管道瞭解已提繳農民休儲金金額,並強化農民對於政
策推動之信任感,鑒於農會於農民健康保險、農民退休儲金均擔負資格審
查及申報任務,且深具服務農民之重要功能,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三條之一
、第十三條之二,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農會得接受農民委託,代為查詢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之相關事
    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二、明定農會查詢結果之使用範圍及相關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之二)

法規異動

修正

農會得接受農民委託,代為查詢農民個人之退休儲金最近扣繳紀錄、累積
提繳本金及收益金額。
農民委託農會辦理前項代為查詢事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
本,親自送交農會辦理。
農會對於第一項之查詢結果,除轉知委託之農民本人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使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農民有更多元管道瞭解已提繳農民休儲金金額,並強化農民對於
    政策推動之信任感,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農會可接受農民委託
    ,申請使用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代為查詢農民退休儲
    金個人專戶金額,例如個人及政府分別提繳之累積本金及收益,與最
    近十二筆之扣提繳紀錄等資訊。
三、為維護農民權益,於第三項明定農會查詢結果,僅得供轉知委託申請
    之農民本人使用。

農會為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定農民委託查詢業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之查詢權限。
二、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遇有缺失時,應立即檢討改善。
主管機關同意農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之查詢權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於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保存農會查詢之電磁紀錄日誌。
二、對農會辦理之查詢業務,定期實施稽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農會代為查詢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金額,因涉及個人資料,爰於第
    一項規範農會應申請使用系統權限,並由農會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以控管使用人員,且遇有缺失應立即改,以避免缺失持續擴大。
三、主管機關對於農會代為查詢紀錄,應於系統予以保存,以供日後稽核
    之用,爰於第二項規範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