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得接受農民委託,代為查詢農民個人之退休儲金最近扣繳紀錄、累積
提繳本金及收益金額。
農民委託農會辦理前項代為查詢事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
本,親自送交農會辦理。
農會對於第一項之查詢結果,除轉知委託之農民本人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使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農民有更多元管道瞭解已提繳農民休儲金金額,並強化農民對於
政策推動之信任感,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農會可接受農民委託
,申請使用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代為查詢農民退休儲
金個人專戶金額,例如個人及政府分別提繳之累積本金及收益,與最
近十二筆之扣提繳紀錄等資訊。
三、為維護農民權益,於第三項明定農會查詢結果,僅得供轉知委託申請
之農民本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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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為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定農民委託查詢業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之查詢權限。
二、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遇有缺失時,應立即檢討改善。
主管機關同意農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之查詢權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於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保存農會查詢之電磁紀錄日誌。
二、對農會辦理之查詢業務,定期實施稽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農會代為查詢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金額,因涉及個人資料,爰於第
一項規範農會應申請使用系統權限,並由農會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以控管使用人員,且遇有缺失應立即改,以避免缺失持續擴大。
三、主管機關對於農會代為查詢紀錄,應於系統予以保存,以供日後稽核
之用,爰於第二項規範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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