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於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訂定發布,自同年二月二十三日施行,並於一百 十三年二月六日修正。為配合解決死廢畜禽運輸之環保及防疫問題,並節 省人力操作,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附表,於強韌農業措施新增化製原料運 輸車業者為補助對象。
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及前條規定以補助方式執行之 農漁民協助措施,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前項農漁民協助措施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