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業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 日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各地區分署分署長、副分署長及秘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各地區分署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 至第十四條) 四、各地區分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五條) 五、本細則之施行日期。(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