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120112870C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5條,自112年8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組織規程業於
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爰依中
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農
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其
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處處長、副處長及秘書之權責。(第二條及三條)
三、本處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三條)
四、本處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四條)
五、本細則之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