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法字第1050162038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開:指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網站公布法律案之草案或修正草案總
        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接受各界提供意見。
  (二)先期溝通:指業務承辦單位就主管法律案,向相關立法委員溝通
        及交換意見。
  (三)業務承辦單位:指本會負責草擬主管法律案、法規命令案之一級
        單位及所屬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定公開之期間,條約或協定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條約
    或協定未規定者,自網站公布隔日起不得少於十四日,有定較短期間
    之必要者,應於網站公布時,一併公布其理由。

四、業務承辦單位提請本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法律案前,應辦理公開及先期
    溝通,並得視需要辦理公聽會或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主任秘書同意,延後或免予公開或先期
    溝通:
  (一)情況急迫。
  (二)政策方向尚未成熟或涉及敏感議題。
  (三)內容屬技術性、細節性或程序性。
    法律案或法規命令案內容涉及國際貿易者,業務承辦單位於辦理公開
    及先期溝通時,應依經濟部所定與貿易相關法規踐行國際通知義務應
    注意事項規定,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TO),並知會外國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