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開:指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網站公布法律案之草案或修正草案總
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接受各界提供意見。
(二)先期溝通:指業務承辦單位就主管法律案,向相關立法委員溝通
及交換意見。
(三)業務承辦單位:指本會負責草擬主管法律案、法規命令案之一級
單位及所屬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定公開之期間,條約或協定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條約
或協定未規定者,自網站公布隔日起不得少於十四日,有定較短期間
之必要者,應於網站公布時,一併公布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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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承辦單位提請本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法律案前,應辦理公開及先期
溝通,並得視需要辦理公聽會或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主任秘書同意,延後或免予公開或先期
溝通:
(一)情況急迫。
(二)政策方向尚未成熟或涉及敏感議題。
(三)內容屬技術性、細節性或程序性。
法律案或法規命令案內容涉及國際貿易者,業務承辦單位於辦理公開
及先期溝通時,應依經濟部所定與貿易相關法規踐行國際通知義務應
注意事項規定,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TO),並知會外國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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