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農產業或事業應檢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 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貸款申請 書、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各項貸款辦法或要點規定之 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七、本紓困貸款之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貸款 經辦機構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 知借款人。